【重要】國內外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列名原則
一、依監察院107年12月18日院台教字第1072430425號函辦理暨本部100年9月8日臺陸字第1000164032號函、100年11月4日臺陸字第1000201861號函、107年12月14日臺教文(一)字第1070217883號函諒達。
二、本部前於100年函釋申明,有關國內學者於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作者之國家名稱,以China或Taiwan,China等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該篇期刊論文將不予承認,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學者若發現所投稿件之國名遭擅自修改,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期刊更正,各校應建立類此案件之處理機制及流程並進行宣導。另外交部於107年12月10日發布「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本部107年12月14日臺教文(一)字第1070217883號函轉知),作為政府補助民間團體及人員參與國際事務,處理有關會籍名稱及地位之因應準則,學校相關補助案件悉應遵照該規定辦理。
三、惟經監察院調查指出,多數學校未配合訂定相關規範,恐致大專校院教師無所適從,影響教師學術研究發表。爰重申各校辦理補助案、計畫申請或教師資格審查等作業時,應依上開函釋及處理原則辦理,若遇有未符規定情事,除依上開原則請駐外單位協處外,並請通報本部。
四、請於108年8月1日前制定類此案件之處理機制及程序(包含列名方式、遭遇不當干預事件應採取之作為、通報駐外單位協處及本部之機制、不符列名規定之處理),並進行宣導。學校未依上開規定積極處理者,本部將視個案情況作為督導校務及相關計畫補助參採之重要考量。